民航局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民航总局制定了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后的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一、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
通过修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130号,CCAR-285),一是明确备案条件,落实备案人依法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等要求;二是明确备案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活动,履行报送飞行活动信息等法定义务条款;三是规范相应法律责任内容。
二、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修订后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开发“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功能模块,预留与其他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跨部门共享数据。按规定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备案主体清单。
三、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在“双随机、双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守法诚信备案主体应适当减少或免除检查;对于不合法、不可信的主体,适当增加检查频率;将严重违法的主体纳入民航信用记录,落实综合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规范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秩序。
四、加强协同,实现闭环管理
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飞行过程监控管理;健全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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