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已普及如何成立筹建一家通用航空公司

资讯 12-20 阅读:919 评论:0

  国内专业直升机销售租赁培训服务商凌音飞机:成立一家通用航空企业得分两步走,首先要申请得到局方的筹建认可,才能开展企业筹建工作。

  完成筹建工作后,向局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以上工作必须在两年的筹建期内完成。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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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76号令)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

  应提交的材料:

  (一) 筹建申请,包括;

  1.筹建企业请示文件和申请书,由发起人提供;

  2.发起人的证明文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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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飞行、机务)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 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地面保障意向;

  (六) 投资方两家以上的,除提供各投资方证明文件外,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七)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凭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开展以下工作:

  (一)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视情);

  (二)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三)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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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五)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六)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七)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八)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十)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 运营手册;

  2. 质量手册;

  3. 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4.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5. 安全保卫方案;

  6. 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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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局公安局提示:

  通用航空公司(含公务机公司)在筹建过程中,应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文件要求:

  1、设立保卫机构和人员,制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安保运行手册,对空勤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材料、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安保运行手册需交局方审查备案;

  2、应制定保卫机构工作职责程序,建立基础台账,制定证件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3、应制定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开展演练;

  4、制定机组成员安保训练大纲;

  5、应建立内部空防安全隐患等信息传递制度程序,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应提交的材料: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企业住所证明(与申请书中地址相符的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不是发起人的,还应提供发起人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以及产权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民航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飞机喷涂方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 企业章程;

  (六)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复印件;

  (八) 飞行和机务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九) 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以及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十)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三)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四) 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五)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十六) 公安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提示:

  获得经营许可证以后还不能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哦!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以后,就可以按规定承接通用航空业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注意哦,每次飞行活动要得到空中管制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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