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适航管理
民航飞机适航管理是从安全的角度对民航飞机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护以及进出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管理。民机的安全也必须在严格的适航管理监督下才能得到保证。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于1986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规定》,同年五月四日颁布施行。在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中,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根据《适航条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工作由中国民航总局负责。”中国民航总局授权飞机适航司负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航飞机的适航管理可以相对地分为两类。一个是初始的适航管理,另一个是持续的适航管理。初步适航管理,是指在飞机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种类型的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飞机的设计和制造进行型号审定和生产许可,以确保飞机和飞机部件符合适航部门的规定。初步的适航管理是设计、制造的控制。
连续适航管理,是指为保证飞机在设计制造时能够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使飞机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依据,取得适航证书,并在投入使用后,保持其基本的安全标准和适航等级。连续适航管理是控制使用,维护。
初期适航管理与持续适航管理在概念上、实质上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也不能截然分开。两者的交联与融合,构成了民航飞机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也是整个内容。
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性管理。
(1)民用直升机型号的认可。
民航直升机型号审定是适航部对民航直升机设计方案进行审批的过程,包括初步型号审定、型号审定变更、型型补定号审定和大改型审定。该工艺是根据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规范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进行的。
根据CCAR-21部的规定,在1987年5月31之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定型的直升机,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是国家规定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军用直升机,仍然可以申请型号合格证。
在模型合格证有效期内,持有者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协议必须提交民航总局备案。民航直升机所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可通过4种方式获得适航批准,分别是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证书(CTSOA)、颁发零部件制造商批准证书(PMA)、批准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同时颁发证书以及由适航部门掌握的其他批准方式。其申请、接受、审查、批准、持续适航的要求,与管理证件的程序大致相同,但要简单得多。
二、民用直升机制造许可证核准。
制造许可证审定是指适航部对已获得民用直升机型号设计批准,并打算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资格审定,以确保该产品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对制造商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系统和工程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评估。制造许可证审核的最后审批形式是发放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包括许可产品的制造清单。授权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编号和授权生产日期。
制造者取得下列任何一项证件,即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模型证书;
(2)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协议;
(3)附加型号证书;
(4)模型设计批准文件。
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的规定,向适航管理部门提交了申请以及符合CCAR—21部规章相关规定的文件后,适航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状态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同意受理,适航管理部门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同意受理,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适航管理程序AP—21—04,在收到申请后根据情况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委员会和生产许可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根据适航管理程序AP—21—04的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评审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手册、相关文件和程序,以及生产现场的设施和设备,并由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召集生产许可评审委员会或审查小组会议,作出审查结论。以及指定监察专员,审批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文件和程序,向申请者发放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书。如需增加或减少产品的型号或类型,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适航部提出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及许可生产项目单中的内容。
不得转让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持有人可以将其生产设施扩展到别处,但须经适航部门批准。
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无需向适航部门提供进一步证明即可取得民用直升机的适航证。不过,适航部门有权检查民用直升机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3.审定民用直升机的适航。
在确保民用直升机安全投入使用方面,适航审定是继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之后的最后一项审定。审核依据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21)、《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和执照管理与颁发程序》(AP—21—05)等法规文件。通过审核后发给适航证书。直升机申请适航证必须先有国籍和注册标志。
适航许可证分为三种类型,即:运输类,用于商业客货飞行;专业类,用于通用航空(如农业、林业、渔业、工业、海洋监测、环境监测、科学实验、训练、体育、旅游等);初级类,用于农业、林业、环境监测、旅游等特定条件下的1225kg以下重量的直升机。
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从签发或签署日期到次年底止。有效期限届满,年度检验或重大修理、重大改装后,应重新签署适航证书。为此目的,申请人应向地区适航处或特别委任的适航代表小组提交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进行上述同样的检查后,适航检查员还需要进行一次验证性飞行试验,验证直升机是否符合适航要求,然后由地区适航处或特别任命的适航代表小组负责人在原始适航证上签字确认。
持证者必须按照适航证书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制使用直升机。如果直升飞机的飞行超出了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没有按照核准的维修方案进行适当的维修和修理,或者维修改装违反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情况,颁发或签署适航证的部门有权撤消或暂停其使用。如适航证被撤销、遗失或使用范围发生变化,申请人可:提交申请及说明文件,经适航检查合格后,由适航司重新颁发适航证。
还没有获得有效适航证书的直升机,可以获得特许飞行证书。许可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用于研究和开发,验证性飞行,机组培训,表演,市场调查,体育等;第二种是用于试飞,改装,保养或封存的直升机,或者用于研究和开发,运送或出口,以及用于撤离有危险区域的直升机;第三种是用于在1987年5月31日之前开发,并由国家正式技术认证的直升机。
申请者在申请特许飞行执照时,应分别向适航司或地区适航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限制建议、制造商制造符合性证明和申请者能够安全飞行的证明。经过适航检查后,分别由适航司或地区适航处签发各种执照。
(二)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
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实质是对直升机在使用中的安全状况和维修两方面的控制,他必须遵循有关的适航管理规章。目前已颁布生效的有《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即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即CCAR—65部,以及《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即CCAR—117部等,这些规章均适用于民用直升机的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也是其法定依据。
1.直升机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责任
(1)适航管理部门
主要责任是对直升机使用过程中的适航性进行评估。为保证直升机适航,该部门必须对直升机的维修单位资格、维修人员资格以及直升机的技术状态进行管理。
(2)直升机设计和制造部门
主要责任是及时收集和分析宜升机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故障和问题,并提出纠正措施。必要时编发技术通告,以便对直升机进行检查、改装或修理,以保证直升机的持续适航证。
(3)直升机使用和维修部门
直升机的使用和维修部门承担着保持直升机持续适航性的直接责任,是保障营运安全的主要部门。这些部门必须具有完备的维修设施、设备和器材,合格的维修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完整的并现行有效的直升机维修工作程序。
2.直升机持续适航的信息管理
建立适航信息网,不断收集直升机适航动态变化的信息,然后进行可靠性分析工作,对重大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才能确保直升机的持续适航性。
目前我国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为三级。‘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设在北京,由适航司承办;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直升机的适航信息亦是由以上三个信息站进行管理的。
3.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
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是依照直升机使用人的经营政策,其中包括质量、维修工程管理等政策来制定的长远和近期的维修质量目标,并定期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估。一般来说,直升机使用人和维修单位的主要监控管理的项目是:
(1)飞行可靠性方面有中断飞行率、空中停车率、非计划换发率、主要附件非计划拆换率等;
(2)计划可靠性方面为因技术或维修原因的延误、取消等,即出勤可靠度;
(3)可维护性方面为故障报告率、逾期维修项目等;
(4)部件供给能力方面为消耗件的供给率,部件供给周转率等;
(5)舒适性方面为客舱飞行事件报告率,服务设施,内外表面状况等。
可靠性维修管理与适航信息网有密切的关系。直升机的适航信息网是开展适航信息管理的基础,而直升机的可靠性维修管理正是通过不断收集直升机的适航动态的信息,开展可靠性分析,并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从而使可靠性的维修管理得以改进和提高,以确保直升机的持续适航性。
(三)民用直升机进出口产品的适航管理
出口产品分为三类, I类是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直升机、发动机,其整机出口适航批准书的形式是出口适航证。 II类指其破损会危及I类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身起落架以及具有民航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批准书。除I、H类以外的均为m类,其形式是出口适航标签或标记。以下主要介绍I类产品。其出口产品的制造人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出口人应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并提交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特殊要求的说明,在不满足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国适航当局的认可声明。对于仅依据型号合格证制造的,或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的直升机、发动机,其出口适航证的检查内容和程序与本国适航证的相同。对于旧的直升机、发动机,包括外国制造的,必须提交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原件,进行规定的年检,并确认完成了规定的年检才能颁发出口适航证。出口适航证上不规定有效期。出口人应向进口国适航当局提供出口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一切资料。
直升机、发动机或机载设备是否能出口,除了要持有出口适航证外,还要考虑进口国一方。例如美国,FAA规定必须先获得美国颁发的设计批准证件。目前我国仅在1987年就MD—82型机在中国生产制造签订过一个有限的协定,尚未扩展到直升机方面,因此目前我国直升机、发动机或机载设备打入美国是不可能的。至于亚洲或中东、非洲地区,很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适航部门与规章,打入这些地区仅是贸易竞争问题。
进口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必须根据AP—21—01规定,由民航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颁发型号认可证,并通过民航局的适航检查,方可取得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申请由拟向中国出口的外国厂商向民航局提出,同时提交出口国适航当局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所依据的适航标准、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型号合格证及数据单和符合性检查项目单,生产许可证或同等效力的生产批准文件,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各种审定备忘录或会议记录的清单,以及按AP—21—01规定的技术资料。在确认产品设计所依据的标准与中国的适航标准等效,产品设计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专用条件,各种技术文件完备有效时,颁发型认可证。
型号认可证颁发后,对每一架进口的新直升机,申请者尚须提交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出口适航证等共8项文件。对每一架进口的使用过的直升机,还需增加履历本、维护方案、零部件使用和储存时限、改装清单等,经民航局检查合格后,才能颁发适航证。
对每一架进口的使用过的直升机,民航局还将派人对该机进行检查,必要时,民航局有权要求申请者对直升机进行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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