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施更开放的航空政策
1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该方案提出了更开放的空运政策。 在互惠的基础上,促进实现双边航空运输协议中对双方承运人开放的第三和第四航运权,根据我国总体航空运输政策,扩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所需的航运权安排,包括第五航运权。 支持海南第七航权试点开通。 允许相关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通过海南向第三国运输客货业务。实施航空国际过境旅客及其行李通过运输。 支持海南主要基地航空公司发展国际航线。 允许海南以保税气油进出岛。
该方案建议促进行动自由。 实行特殊船舶登记考试制度。 进一步放宽空域管制和航线权限制。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增加运力,开通新增航线航班。 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在审查外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证时,优先向海南签发国际航空公司飞行许可证。
该方案还提议对一些进口品实行零关税政策。 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免税、国家规定禁止的货物外,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船舶、航空器进口岛运输、旅游等运输工具和游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进口入岛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清单管理,用于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实行“两端”模式对岛内居民消费进口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免税购买。 列入“零关税”清单的货物、物品免征进口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清单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人每年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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