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别把人脸识别技术搞成现代“刺黥”

资讯 12-19 阅读:218 评论:0

  10月29日有媒体报道说,在当天举行的“2019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展论坛”上,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官员就北京地铁大客流应准备的应对措施做了主题演讲。该官员认为,人物同检效率低,与轨道交通海量乘客出行形成的量、力矛盾十分突出,为此,北京地铁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提高乘客通过效率。

  据报道,上述官员在主题演讲中说,新技术也逐渐要应用于大客流安检的实践中,北京地铁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分类安检,研究建立人员分类标准,并形成对应的人脸库,依托人脸识别系统对乘客进行判别,并将信息推送给安检人员,安检人员据此对应采取不同的安检措施。

  保证地铁等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最重要的部分。为了实现公共交通安全,中国的公共交通系统,特别是地铁运输系统,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乘车安全检查措施,其中北京的地铁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检查措施又堪称严中有严。在北京的个别地铁线路或车站进行人物同检逐步扩展为全路网的人物同检后,乘客进站的速度减慢,以致影响到整个地铁运输系统的效率,这个结果应该是决定采取人物同检措施时所应预料得到的。

  加强安全措施,必然影响运输效率,并且这种影响还不小。这个影响也正是世界各国在公共交通安全与运输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可能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公共交通部门不愿意牺牲效率,而不采取乘车安全检查措施的主要原因。显然,如果提高效率,就要放松安全检查的措施;反之,则要做好牺牲效率的准备。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想牺牲效率,也不想放松安全检查的措施,而是要向其他方面要效率,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这就面临着法律问题。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首先面临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限制问题。在中国,虽然现今尚无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关宪法精神以及民法原则还是现成的。这里面涉及到公共交通部门有无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将公民进行分类的法定权力问题。其二,公共交通部门依据什么标准对公民进行分类,这些标准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公民有否权利知晓自己被分在哪一类,有否权利表达对所分之类的不满,依据什么程序申张自己要求变类的权利,等等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的想法构成法律上的挑战。

  假使一个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门有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那么,分类后的安检实施也会成为问题。分类之后,如何让不同类别的人走不同的通道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让部分乘客通过严格安检通道,而同时却让另一部分乘客通过无安检或者不那么严格安检的通道,那么,这不就是在公共场合进行赤裸裸的歧视吗?尤其是构成这种歧视的理由并不公开,乃至被歧视者个人都不知道时,这种歧视的伤害就更大。

  一个人即使是涉嫌犯罪或涉违约侵权,其有罪与否、违约侵权与否,都要经过法庭的公开审理才可定论。审理期间,公诉人与律师、原告和被告之间,都要对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后经庭审法官依法判定,即使这样,还不能避免冤错案件。而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则是公民被一个技术设备看了一下脸,在无知情况下就被定类。这,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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