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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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ICAO)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按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设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90年,已有161个缔约国。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6)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防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6个委员会。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此外,还有7个地区办事处;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欧洲区(巴黎)、亚洲太平洋区(曼谷)、中东区(开罗)、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南美区(利马)。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通过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技术业务附件和多种技术文件以及召开各种技术会议,逐步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工作制度。通过双边通航协定的登记,运力运价等方针政策的研讨,机场联检手续的简化,统计的汇编等方法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通过派遣专家、顾问,建立训练中心,举办训练班及其他形式,以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技术援助;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研究国际航空法,组织拟订和修改涉及国际民航活动的各种公约。根据统约国的建议和议事规则,通过大会、理事会、地区会议以及特别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和发展的各种重要问题。

      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芝加哥公约》上签字,并于1946年2月20日批准该公约。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驱逐了国民党集团的代表。1974年2月我国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该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中国从1974年起连续当选为理事国,并在蒙特利尔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的中国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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