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91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飞行标准司
2002年2月27日
目 录
A章 总则 9
第91.1条 目的和依据 9
第91.3条 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 9
第91.5条 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9
第91.7条 航空器的驾驶员 10
第91.9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 10
第91.11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 10
第91.13条 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 10
第91.15条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11
第91.17条 空投物体 11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11
第9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 11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11
第91.25条 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 12
B章 飞行规则 13
第91.101条 适用范围 13
第91.103条 飞行前准备 13
第91.105条 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13
第91.107条 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14
第91.109条 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 14
第91.111条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 15
第91.113条 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 15
第91.115条 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 16
第91.117条 航空器速度 16
第91.119条 最低安全高度 16
第91.121条 高度表拨正程序 16
第91.123条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 17
第91.125条 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 17
第91.127条 在非运输机场空域内运行 18
第91.129条 在一般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 18
第91.131条 在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 19
第91.133条 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 19
第91.135条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 20
第91.137条 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 20
第91.139条 临时的飞行限制 21
第91.141条至第91.149条 备用 21
第91.151条 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 21
第91.15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21
第91.155条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22
第91.157条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22
第91.159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22
第91.161条至第91.165条 备用 23
第91.167条 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料要求 23
第91.169条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23
第91.171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的检查 24
第91.173条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 24
第91.175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 24
第91.17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27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27
第91.181条 飞行航道 27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27
第91.185条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28
第91.18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 28
第91.189条 II类和III类运行的规则 29
第91.191条 II类或III类手册 29
第91.193条 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 30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30
第91.201条 特技飞行 30
第91.203条 飞行试验区域 30
第91.205条 降落伞和跳伞 30
第91.207条 牵引滑翔机 31
第91.209条 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 31
第91.211条 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32
第91.213条至第91.215条 备用 32
第91.217条 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32
D章 维修要求 32
第91.301条 适用范围 32
第91.303条 总则 33
第91.305条 维修工作准则 33
第91.307条 检查的一般要求 33
第91.309条 适航性限制 34
第91.311条 维修的要求 34
第91.313条 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或改装之后的重新使用批准 35
第91.315条 在航空产品经过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或者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的人员 35
第91.317条 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或改装之后的运行 35
第91.319条 翻修和翻修记录 35
第91.321条 批准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和改装的人员 36
第91.323条 检查 37
第91.325条 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试验和检查 38
第91.327条 ATC应答机的测试和检查 39
第91.329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修改 39
第91.331条 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和改装记录的内容、表格及编排(除检验记录外) 39
第91.333条 检验的记录的内容、表格和编排 40
第91.335条 维修记录 41
第91.337条 维修记录的移交 42
第91.339条 翻修发动机的记录 42
第91.341条 电子记录保存系统 42
第91.343条 维修记录的伪造、复制或更改 43
E章 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 43
第91.401条 民用航空器:要求的合格证 43
第91.403条 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仪表和设备要求 44
第91.405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45
第91.407条 航空器灯光 46
第91.409条 补充氧气 47
第91.411条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47
第91.413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及应用 48
第91.415条 自动报告的气压高度数据与驾驶员的高度参考基准间的数据对应 49
第91.417条 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49
第91.419条 交通警告和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50
第91.420条 备用 50
F章 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 51
第91.501条 适用范围 51
第91.503条 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51
第91.505条 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 51
第91.507条 备用 51
第91.509条 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51
第91.511条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53
第91.513条 舱内装饰材料 55
G章 外国航空器的运行和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外的运行 55
第91.601条 适用范围 55
第91.603条 机上乘员 55
第91.605条 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外的运行 55
第91.607条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的运行 55
第91.609条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的运行 55
第91.611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56
第91.613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 56
H章 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57
第91. 701条 适用范围 57
第91.703条 运行种类 57
第91.705条 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的权利 57
第91.707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58
第91.709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 58
第91.711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59
第91.713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59
第91.715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59
第91.717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60
第91.719条 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营运人的要求 61
第91.721条 营运人的记录保存 61
第91. 723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62
第91.725条 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营运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62
第91.727条 运行手册要求 62
第91.729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63
第91.731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63
第91.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64
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营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64
第91.801条 适用范围 64
第91.803条 运行种类 65
第91.805条 私用大型航空器营运人的权利 65
第91.807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65
第91.809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65
第91.811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66
第91.813条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66
第91.815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67
第91.817条 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营运人的要求 68
第91.819条 营运人的记录保存 68
第91.821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68
第91.823条 营运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69
第91.825条 运行手册要求 69
第91.827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69
第91.829条 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70
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71
第91.901条 适用范围 71
第91.903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 71
第91.905条 运行种类 72
第91.907条 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 72
第91.909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73
第91.911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73
第91.913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74
第91.915条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74
第91.917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74
第91.919条 航空器所有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 75
第91.921条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代管航空器 76
第91.923条 航空器所有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 76
第91.925条 航空器所有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 76
第91.927条 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 77
第91.929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77
第91.931条 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77
第91.933条 运行手册要求 77
第91.935条 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 78
第91.937条 记录保存 79
第91.939条 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 80
第91.941条 飞行排班和定位要求 80
第91.943条 必需的运行信息 81
第91.945条 对乘客的安全简介 81
第91.947条 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 82
第91.94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83
第91.951条 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 83
第91.953条 控制运行人员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方法 84
第91.955条 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 84
第91.957条 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 84
第91.959条 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 85
第91.961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85
第91.963条 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86
第91.965条 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86
第91.967条 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 87
第91.969条 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 88
第91.971条 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 88
第91.973条 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89
第91.975条 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89
第91.977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90
第91.981条 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 90
第91. 983条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91
第91.985条 危险品识别训练 92
第91.987条 驾驶员训练内容 92
第91.989条 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 93
第91.991条 复训的训练内容 93
第91.993条 航空器维修:检查大纲 93
第91.995条 维修人员培训 94
第91.997条 维修记录的保存 94
第91.999条 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 94
L章 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 94
第91.1001条 适用范围 94
第91.1003条 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 95
第91.1005条 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 96
第91.1007条 云上或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设备要求 96
第91.1009条 跨水运行的救生设备 96
第91.1011条 跨水运行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97
第91.1013条 应急设备 97
第91.1015条 飞行高度规则 98
第91.1017条 乘客信息 98
第91.1019条 对乘客的安全简介 99
第91.1021条 肩带 99
第91.1023条 手提行李 99
第91.1025条 装载货物 99
第91.1027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100
第91.1029条 飞行机械员的要求 100
第91.1031条 对副驾驶的要求 100
第91.1033条 对乘务员的要求 101
第91.1035条 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 101
第91.1037条 营运人的记录保存 101
第91.1039条 飞行定位要求 102
第91.1041条 飞机的维修检查大纲 102
M章 超低空作业飞行 103
第91.1101条 适用范围 103
第91.1103条 人员要求 103
第91.1105条 航空器要求 104
第91.1107条 私用超低空农林作业飞行的限制 104
第91.1109条 喷洒限制 104
第91.1111条 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 104
第91.1113条 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 105
第91.1115条 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105
第91.1117条 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105
第91.1119条 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 106
第91.1121条 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的记录保持 106
N章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107
第91.1201条 适用范围 107
第91.1203条 旋翼机 107
第91.1205条 人员要求 107
第91.1207条 知识和技能要求 108
第91.1209条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 108
第91.1211条 操作规则 108
第91.1213条 运载人员 109
第91.1215条 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 109
第91.1217条 飞行特性要求 110
第91.1219条 结构和设计 110
第91.1221条 操作极限 110
第91.1223条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 111
第91.1225条 标志和标牌 111
O章 超轻型飞行器 112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112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112
第91.1305条 偏离 112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112
第91.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112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113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113
第91.1315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113
第91.1317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113
第91.1319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113
第91.1323条 地面目视参考 113
第91.1325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113
P章 跳伞 114
第91.1401条 适用范围 114
第91.1403条 总则 114
第91.1405条 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 114
第91.1407条 无线电通信要求 114
第91.1409条 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 115
第91.1411条 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 115
第91.1413条 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 115
第91.1415条 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 115
第91.1417条 酒精和药物 116
第91.1419条 检查 116
第91.1421条 备用 116
第91.1423条 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 116
Q章 偏离 117
第91.1501条 政策和程序 117
第91.1503条 可进行豁免申请的条款 117
R章 法律责任 118
第91.1601条 概则 118
第91.1603条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吊扣和吊销 118
第91.1605条 警告和罚款 119
S章 附 则 119
第91.2011条 施行 119
第91.2013条 废止的规章 119
附录A 术语解释 119
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 119
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的运行 123
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 123
附录E 飞机飞行记录器规范 127
附录F 直升机飞行记录器规范 130
附录G 大改、大修和预防性维修 131
附录H 大修和大改的记录 135
附录J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的(适用于特定航空器)范围和详细项目 136
附录K 高度表系统的测试和检查 137
附录L ATC应答机的测试和检查 140
一、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于2004年6月1日实施,并于2007年进行第一次、第二次修订,于2018年进行第三次修订。为促进通航发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从事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通航企业无需申请行政许可,对于在40千米范围内空中游览取消必须在同一起降点的要求,简化和放宽航空器适航性年检及部分机载设备要求。
依据“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通用航空安全发展的思路,在“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的指导下,重新审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R3),仍存在以下不足:
1、存在过度监管
CCAR-91R3对于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仍要求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并对其运行提出高于一般运行规则的附加要求。同时,有部分维修条款比适航审定相关规章的要求高。在当前分类管理的发展思路下,存在过度监管。
2、内容不尽纯粹
CCAR-91R3除涵盖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外,还包括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特殊飞行运行要求。同时,对于包含此类特殊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提出运行合格审定要求。附录中关于对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飞机和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的要求已转化为适航要求,在该规章中进行规定存在重复和难以与适航规章保持同步的问题。
3、结构不尽合理
CCAR-91R3中的各章编排不符合我国民航管理对各要素的管控序列习惯,将飞行机组职责与要求放在总则,未单独对人员要求列为一章,结构不清晰;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与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的要求分为两章,均不尽合理。
4、存在管理重叠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涵盖维修的一般要求与《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内容重复。部分条款与适航审定相关规章条款要求重复。
5、概念混淆不足
原有过规章中对于运营人、跨水运行、延伸跨水运行等重要概念未定义或表述不清,不利于规章的理解。
由于以上问题,目前《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已经不能进一步满足民航发展,特别是通航发展的需要。建立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符合当下行业发展需求的。
二、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章修订的指导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的思路,按照“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要求。
规章修订的宗旨:完善规章体系,减少审批事项,降低运行要求,提升普遍理解能力。
三、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本项目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为明确CCAR-91R4的适用主体,避免概念混同,将原规章中的“运营人”修改为“运行人”,突出运行本质,包括单位和个人,并重新定义“运行人”和“运营人”概念。
2、重新梳理规章体系。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农林喷洒作业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特殊飞行规则移入同步颁布或修订的其他规章;修订《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结构框架,新增飞机机组章节,合并“大型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和“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件要求”。
3、减少审批事项。删除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删除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相关条款,仅保留代管人相关法律性条款。
4、降低运行要求。将《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纳入航空器维修一章,简化了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删减大量附录内容,确保条款随着适航审定要求同步更新,简洁适用,保持与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批准协调一致。
5、丰富术语定义。作为飞行运行的基础规章,增加大量基础术语定义,降低规章理解难度,提升普遍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助民用航空器规定》,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
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规章的修订工作,是针对前版CCAR-91R3在使用中反馈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前期促通航发展的各项试点成果,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及合并。增加术语定义,删除过度监管条款,降低运行要求,确保与适航规章要求的一致性,从而使新规章成为实用有效、完整协调的行业规范,适应了我国民航快速发展,为实现“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规章的正式颁布实施,解决了前版规定所遗留的运行一般规则与运行许可审定条款混合描述、过度监管、框架不合理、概念交叉等问题,将成为一部概念明晰、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民航规章,其科学合理的规定将成为支撑民航安全发展、成为提升民航飞行运行标准,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修订工作启动:2019年5月至8月,飞标司修订小组根据前期行业咨询与反馈的意见,启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计划。经过与法规司、适航司的探讨,在修订小组数次专项研讨后,形成修订稿。并经过飞标司司领导集中审阅后,再次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全行业意见: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162号),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校验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征求意见。各地区管理局积极组织所辖单位,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到截止日期,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47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31个,收到建议或意见共107条。
形成修订上报稿:由司领导主持,修订小组于2019年10月期间,针对梳理每一条建议或意见,都认真,非常客观地仔细研究,开展数次讨论。最终确定采纳征求意见39条,未采纳64条,部分采纳3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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