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执照和训练管理

百科 01-12 阅读:1110 评论:0

为进一步明确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近日,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该咨询通告是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有关条文的阐述,适用于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工作。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全文

1 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本咨询通告是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有关条文的阐述。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工作。

3 训练的实施

3.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商业运营人,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其中,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

3.2 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a.为取得运动、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的训练;

b.为取得飞行教员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训练;

d.提供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所要求的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e.按照《关于部分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的说明》(AC-61-18)实施的训练。

3.3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具有飞行教员等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50小时以上:

a.农林喷酒作业训练;

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c.驾驶后三点飞机训练。

3.4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具有飞行教员等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多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转S-300C机型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等3.3范围以外的各类作业项目训练。

3.5对于已持有初级飞机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单发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应完成下列训练,并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者试和实践考试:

a.至少5小时带飞训练,包括第61.129条(a)(3)款要求的3小时仪表飞行训练;

b.至少5小时单飞训练,包括第61.129条(a)(5)款要求的长距离转场单飞。对于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后机长经历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且在履行机长职责时已实施满足第61.129条(a)(5)款要求的长距离转场的驾驶员,无需单飞训练。

3.6对于使用初级飞机获取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拟作为机长驾驶按照CCAR-23部进行适航审定的飞机时,建议其应由熟悉该机型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对其进行必要的差异训练,直至其熟练掌握该机型操纵程序、非正常情况处置和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等关键技术动作。

4 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4.1 对取酬飞行执照的要求

依据CCAR-91部第91.7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对于持有运动执照的人员实施取酬飞行,应遵守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要求。

4.2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获取

4.2.1 除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外,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CCAR-61部或CCAR-141部,经训练和考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级。

4.2.2 对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1条的规定以及《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申请人如果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知识和飞行经历要求,并且满足免除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条件、但不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条件的,可以允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为其实施实践考试前的熟练性飞行,提供此类教学的飞行人员须向局方备案,不需要具有教员等级。

4.2.3 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或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仪表等级,仪表等级的取得按照CCAR-61第61.83条或CCAR-141部附件B的规定进行。申请仪表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

4.2.4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61-12)制定并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方将对整个教学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

4.2.5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CCAR-61部61.27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CCAR-61部规章要求的至少10小时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由授权教员签字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且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训练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正确执行起落架、襟翼操作程序和检查单;

b.根据不同气象条件和飞行阶段合理设置发动机功率;

c.识别并正确处置起落架未放下锁住的不正常情况;

d.了解并掌握起落架和襟翼对飞机空中性能的影响。

4.2.6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61部61.171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实践考试内容见附件一),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但此实践考试不得替代规章要求的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

a.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应在相同类别和级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至少完成CCAR-61部所要求的相应时间和内容的夜航飞行训练;

b.对于飞机、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应在相同类别和级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完成CCAR-61部所要求的至少3小时私用驾驶员执照和2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夜航飞行训练和至少5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单飞训练;对于飞艇类别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则应满足CCAR-61部第61.165条的夜间飞行经历要求和飞行训练要求。

5 考试的实施

5.1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

5.2 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5.3 持有境外驾驶员执照拟转换中国执照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实践考试提供与其境外执照或其在境外获取执照时所飞的相应型号的航空器进行实践考试。但对于只实施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执照转换的,申请人经过必要的差异和熟练飞行后,实践考试可以在同等类别和级别(如适用)的其他型号的航空器上进行;由于不同型号直升机操作的差异性,对于不同型号直升机的差异和熟练飞行,建议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陪同飞行。

6 修订和废止

6.1说明

本咨询通告中飞行人员是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6.2 修订记录

第4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了“没有型别等级但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的要求;明确了取消执照上“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签注限制的训练内容;明确了取消执照上“禁止夜间飞行”签注限制的训练时间和考试标准;明确了境外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转换中国执照实施实践考试时,所使用航空器的相关要求。

第5次修订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7号),明确了3.1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取消了4.2.1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要求。

6.3 废止

自本通告下发日起生效,原AC-61-FS-2015-08R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2015年7月13日发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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