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包机运营安全规范》(全文)
近日,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包机运营安全规范》。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技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秉玺、商可佳、熊奎,严风硕、唐赫、王鹏、吉文华、牛夏蕾。
通用航空包机运营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基本要求、飞行组织与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其他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开展载客短途运输、货邮短途运输(不含危险品运输)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3010.15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T6005民用航空器加油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charter flight with genernl aviation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共的载客及货邮短途运输服务。
3.2
机组资源管理 crew resource management
机组有效地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信息、设备以及人力资源)识别、应对威胁,预防、觉察、改正差错,识别、处置非预期的航空器状态,以达到安全、高效飞行目的的过程。
3.3
包机方 charter party
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通用航空载客及货邮短途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3.4
运控员 operational controller
负责组织、安排、保障航空器飞行与运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3.5
值勤期 duty period
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注:在一个执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内。
4基本要求
4.1运营商
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运营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载人类或载货类的经营运行许可,并具有相应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
b)通过运行合格审定;
c)正式运营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前1年内未发生因人为原因导致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d)具备充分的责任赔偿能力,可切实保障旅客、地面第三人等的合法权益。
4.2人员
4.2.1资格资质
4.2.1.1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具备所驾驶的航空器要求的资质。
4.2.1.2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按照要求需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具备其所驾驶的航空器要求的资质。
4.2.1.3航空器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和类别的航空器维修执照或资格证书。
4.2.1.4航空器勤务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并应通过相应的工作培训。
4.2.1.5航空器加油员应符合MH/T6005的相关资质能力要求。
4.2.1.6加油车驾驶员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4.2.2工作职责
4.2.2.1机长负责航空器飞行前检查、飞行中操作和紧急处置、飞行后安全报告、飞行记录登记、航空器配载、舱单制作等航空器安全运行工作。
4.2.2.2副驾驶协助机长实施安全飞行。
4.2.2.3运控员负责飞行计划申报、信息备案、天气演变趋势和航空器飞行监控等飞行运行管理工作。
4.2.2.4航空器维护人员负责航空器的维护、放行、停场交接等工作。
4.2.2.5勤务人员按MH/T3010.15的要求进行航空器地面供电、地面供气和加水操作,并负责航空器加(放)燃油、航空器客舱和航空器的清洁、行李装卸以及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等保障服务工作。
4.2.2.6客舱乘务员负责客舱服务、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理程序实施等工作。
4.2.2.7航空器加油员负责油品质量检查与监控、加油设备检测与维护、加(抽)油作业等工作。
4.2.2.8机场地面服务人员负责现场旅客值机与安检,或者装载货物的安检,为旅客提供上下机指引、行李或货物装卸等服务。
4.2.3其他
4.2.3.1机组宜开展机组资源管理培训。
4.2.3.2机组应热悉飞行区域、机场位置、气象特征、地形和障碍物类型、最低安全飞行高度、通信程序等信息。
4.2.3.3机组成员身体状况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4.3 设备与设施
4.3.1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航空器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取得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许可证和按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并处于适航状态。
4.3.2运营商应根据载客或货物运输情况,选择合适的航空器机型,确保该机型的适航性、运载能力符合预定用途。
4.3.3航空器上应安装满足CTSO-74C(C模式)或CTSO-C112(S模式)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的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
4.3.4航空器应配备合适的通信、导航设备,保证在整个航线都具备地空双向无线电通信能力和导航定位功能。
4.3.5安装在航空器上的应急定位发射机的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3.6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航空器与地面调度系统的无线通信频道应经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4.3.7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应安装经批准的旅客广播系统和机组内话系统,分别用于为驾驶舱和客舱提供广播语音及机组内成员之间的通信畅通。
4.3.8涡喷航空器或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应在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配备经批准的肩带。
4.3.9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瓶供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灭火剂的型号和数量应适于可能发生的火情种类。
4.3.10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19座(不含)以上的航空器,应装备经批准的急救箱,并易于客舱乘务员取用,急教箱装有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1应确保航空器上不会使用影响航空器通信和导航系统正常工作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4.3.12安装在航空器上的仪表和设备应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13机场应按民用航空气象设备配备的规定,配置相应的气象设备,且气象设备应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的技术要求,用于保障整个飞行过程。
4.3.14机场应配置符合MH/T6005要求的加油车。
4.4 机场
4.4.1用于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起降地带,跑道或起降地带的物理条件应满足航空器正常起飞和着陆要求。
4.4.2用于直升机实施起降的机场,应考虑起降区域运行环境条件,运行环境条件应满足直升机正常起飞和着陆要求。
4.4.3用于水上起降的机场应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要求。
4.4.4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应按MH5001的相关规定,设置障碍指示灯和标志。
4.5 环境与气象
4.5.1飞行前,机组成员应了解航路及机场周边障碍物情况。
4.5.2飞行空域的天气条件应满足当日飞行运行气象要求。
4.6 人员预防疲劳措施
4.6.1运营商应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疲劳控制制度,并对机组成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进行规定。
4.6.2运营商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保证每一名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连续7d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40h:
b)任何一个日历月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00h,且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超过270h;
c)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000h。
4.6.3运营商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保证每一名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连续7d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40h;
b)任何一个日历月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20h;
c)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300h。
5 飞行组织与实施
5.1预先准备阶段
5.1.1运营商应向相关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并与当地管制部门建立联系,运行程序应符合管制部门相关要求;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根据任务性质按相关规定执行。
5.1.2运营商应根据班次时刻表、航空器情况和机组成员的身体、技术等情况,制定飞行计划,有条件的可考忠备份的机组和航空器。
5.1.3运营商可自主选择航点,确定航线,但所执飞航线涉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1.4运营商应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运营计划(包括航线、执行期限及班次)向所在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5.1.5运营期间,运营航线、班次数量发生变动的,运营商应重新进行备案。
5.1.6运营商应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编码规则自行确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航班号,并应避免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运营航线的航班号重复。
5.1.7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19座(不含)以上的航空器,应配备名客舱乘务员,为旅客提供客舱安全及其他保障服务。
5.1.8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时,运营商应确认已获得的天气报告、天气预报能够满足目视飞行规则最低运行标准。
5.1.9运营商应足额投保乘客责任险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
5.1.10运营商、包机方及相关机场应为旅客购买个人航空意外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5.1.11运营商应与所使用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保障协议,确保机场可提供安全、有效的地面服务保障。
5.1.12运营商应与所使用机场或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应急救援保障协议或其他有效协议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具备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5.1.13实施飞行活动前,机组成员应熟悉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划分,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a)研究起飞、降落和各降机场、航线或飞行区域有关资料,了解天气形势;
b)了解航线或飞行区域内的特殊飞行规定;
c)了解飞行航线和飞行区域的航行通告,并核对所飞航线和飞行区域的航行资料;
d)研究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机组的协作配合;
e)参加或者了解航空器的准备情况。
5.1.14飞行预先准备工作结束后,机长应召集机组成员汇报准备工作情况,并进行检查落实。
5.1.15包机方将通用航空运输包机服务转售的,应与最终旅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涉及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5.1.16包机方应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与运营商联系确认通用航空包机运输条件,填写并确认舱单(参见附录A)的详细信息。
5.2直接准备阶段
5.2.1运营商应在航班预计起飞前1h~2h,确认旅客到达当地机场的时间,并通报保障单位做好飞行前准备。
5.2.2运营商应向机场相关部门提供旅客信息表,组织(或委托)工作人员制作舱单,并与包机方完成旅客交接工作,根据舱单发放乘机凭证,协助旅客办理相关入场手续。
5.2.3运营商应组织(或委托)工作人员履行旅客登机手续办理、安全检查、行李托运、货物载运(称重、固定位置和方式及危险性判定)等程序。
5.2.4运营商应进行航空器载重平衡分析,制作航空器载重平衡表(参见附录B的表B.1)。
5.2.5机组应了解飞行区域飞行动态,获取最新航行情报。通信及导航资料。5.2.6机组应保证航空器满足最低安全运行要求。
5.2.7机组应办理飞行任务书(参见附录B的表B.2)和飞行放行单(参见附录B的表B.3)等相关手续。
5.2.8航空器维护人员应对航空器进行起飞前检查。
5.2.9机长作为飞行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听取航空器维护人员关于航空器准备情况的报告,检查并接收航空器,在飞行记录单签字
5.2.10机长应确认旅客、行李及货物位置安排合理,保证航空器在起降及飞行中任何时刻重心不超出安全允许范围。
5.2.11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管制员应掌提本场天气演变情况、净空情况及机场开放或关闭情况,如发现天气有变坏趋势并有可能低于机场运行最低天标准时,及时向机长、起飞机场管制员提供情况。
5.2.12飞行保障部门应做好保障飞行准备工作。
5.2.13以下情况时,不应放行航空器:
a)机组定员不齐,或由于身体、技术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b)未进行飞行前准备,未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或准备质量不合格;
c)机组未校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d)机组没有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飞行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手册,航行手册及其他必需的各类飞行文件;
e)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该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单的规定;
f)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除净;
g)少于规定数量的航行备用燃油;
h)装载超重或装载不合规定;
i)起飞机场低于机场运行最低天气标准,航线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不能绕越的危险天气;
j)航线或机场的地面保障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飞行安全;
k)在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间内。
5.3、飞行实施
5.3.1起飞
5.3.1.1运营商应负责监督、协调包机航班的地面保障服务,处理临时突发事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及航班保障正常。
5.3.1.2运营商应组织(或委托)工作人员做好旅客乘机凭证信息的查验工作,确认所有旅客及其携带物件均已上机后方可起飞。
5.3.1.3运营商应组织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的电子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不会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干扰。
5.3.1.4机组成员应就该航空器的应急程序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通过经批准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或机组成员直接口述等方式进行,并应确保每位旅客在IE常噪声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安全带使用方法及要求;
b)禁止吸烟要求:
c)禁止擅自触碰航空器的操作系统或其他设备开关的要求;
d)不应在飞行期间抛撒物体的要求;
e)打开出口和离开航空器的程序;
f)灭火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8)旅客登机、离机遵守的引导程序;
h)应急救生设备的位置、使用方法及其要求;
i)如果本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j)如果本次飞行涉及平均海拔平面高度3600m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k)发生迫降时,紧急出口的位置及从航空器上撤离的程序。
5.3.1.5货邮运输时,机组成员应确保货物的装载和固定是以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货物的紧固方法和打结方法正确。
5.3.1.6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輸时应遵守国家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3.2飞行中
5.3.2.1当着陆机场、航线天气低于最低天气标准时,机长应决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并应及时将决定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如起飞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都低于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因燃油不足、机械故障等情况,不能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时,机长应向相关管制部门报告,选择条件、设施较好的机场着陆。
5.3.2.2机组应始终保持航空器的定位发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2.3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机组应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5.3.2.4机组应要求旅客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始终系好安全带,直到“系好安全带”信号灯熄灭或被告知可以解开安全带。
5.3.2.5机组应要求旅客全程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5.3.2.6机组应要求旅客遵守安全规定,对号入座,不随意改变座位。
5.3.2.7运控员应对航空器的飞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处置不正常情况及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5.3.3着陆
5.3.3.1机组应与机场塔台建立联系,明确机场符合降落条件,接受机场塔台的指挥。
5.3.3.2机组应采用灯光提示或语音广播的方式,提醒旅客解开安全带的时间,并根据机场塔台要求开启舱门。
5.3.3.3运营商应组织(或委托)地面工作人员引导旅客离开航空器,并应避开航空器的危险区域(如直升机旋翼和尾桨区域)。
5.3.3.4运营商应组织(或委托)地面工作人员卸载货物,并检查行李舱和货舱是否有旅客遗漏的物品或货物。
5.3.3.5运营商应组织(或委托)机场地面服务人员应提前做好接机准备工作,引导旅客出站。
5.4 飞行后
5.4.1运营商应将完整的旅客乘机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
5.4.2应及时做好空域审批文件、航线信息、包机协议、机场保障协议等资料的归档。
5.4.3应开展飞行讲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结当日飞行情况,对完成任务情况、飞行安全及各项保障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6 应急处置措施
6.1运营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至少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培训和演练等。
6.2运营商应制定家属救援计划。
6.3运营商应根据实际器要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参见附录C),以备在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
6.4在执行飞行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按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7 其他要求
7.1开辟新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航线前,运营高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航线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执行任务的航空器性能进行航线分析,确认航空器性能满足该航线运营的要求后方可实施运营。
7.2包机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舱单中注明旅客所携带贵重物品的清单,遵守国家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如未事先声明,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包机方承担。
7.3在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人口稠密区)实施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活动时,应符合运行区域航空器最低运行高度、噪音限制、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7.4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行程若为往返行程,则执行飞行任务的运营商宜由同一个运营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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